個人檔案铁板@#$#@蛋炒饭相片部落格清單 工具 說明

刘宇昕 屁股的窝

铁板@#$#@蛋炒饭

pp~~的访客

第 1 張 / 共 39 張
22 August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送给刚步入职场的朋友,不能签错合同啊)

.  学习新劳动合同法总结

2007629,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1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下面我对新法规中变动之处进行总结:

第一项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一、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条款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第二项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一、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条款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第三项  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条款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笔者认为,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然为用人单位留下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

第四项  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

一、关联条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条款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本条对竞业限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清晰合理,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第五项      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一、              关联条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条款解读:

本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同时对能约定违约金的“培训”做了具体的定义。

何谓“出资培训”,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本次立法从一审、二审、三审到四审的过程当中,也一直是最大的几个争议焦点之一。如今的定稿,比较合理。但有关违约金的门槛,笔者认为,应降低或适当放宽条件。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因此,该条对于统一全国各地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有着重大贡献。

遗憾的是,该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

第六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一、关联条款: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条款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项和第()项情形。第()项,何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待将来配套规定的进一步解释。第()项,何谓“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灵活应用。比如,将来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无从举证证明单位的“真实意思”。

第七项  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一、关联条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条款解读:

本条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本条也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达不到让企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

第八项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一、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1]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3]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p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条款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第九项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一、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条款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第十项  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一、关联条款: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条款解读: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p1]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p2]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p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p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June

i am back !!!!

兄弟姐妹们,我要告诉你们我回来了!!!
    让你们等的好辛苦,我在这里先向你们道歉,毕竟档期很满,推掉300多部电影的时间才盘算好这次怎么来自己的空间造作!!哈哈
    这段时间发生的事情好多啊,我先来拉个提纲看看先从什么讲起(好好孙敬修爷爷讲故事,哈哈):第一份工作销售,毕业论文写作,第二份工作人力资源,激动的毕业合影,大家的散伙饭。。。。。太多了,先不说了,开始讲吧,心急的哥们要沉住气啊!!呵呵
    第一份工作--销售。据说这是现在积累财富最快的(正经)方式拉,呵呵,我从事的是车载GPS销售,公司是深圳赛格集团的赛格车圣有限公司,北京是他们的第29家分公司,公司规模和实力都是比较强的,在行业中也是中国的第一名,呵呵,今年八月公司准备上市,我看好他的业绩,推荐给大家。在这家公司我总体感觉就是由于刚成立不久,公司在管理上出现了明显的问题,这直接导致了公司在北京市场的业绩不佳。首先,公司缺少了一名市场总监,这是相当致命的。公司的组织架构的高层是总经理和总助两个人。总经理虽然已经在商场上拼搏了20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年岁已高没办真正的负责业务,而且平时公司的日常事务已经压的他喘不过气来,过多的文件等着处理,这占去了他很大的时间。总助也是主管行政,由此看来最重要的居间环节“市场总监”被空了出来,而这两位领导下面直接面对的是两个市场部的部长。公司的市场开拓不是很快,在做这行之前我不知道北京的GPS厂商比酒店还多,巨大的市场已经被5家大公司啃的差不多了,我们公司进入的太晚了。但是凭借这公司的全国基础,相信在北京的未来2-3年内也会占据一定的份额。可惜我等不到了,哈哈,这三个月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说万总的做事风格让我有保留的欣赏,同事的市场经历给我启迪。我在赛格三个月做人也成熟了不少,现在离开了,很想念其中的几个同事,哈哈,还有王总,希望公司能有很好的发展!!!
    毕业论文写作还是比较顺利的,下手早,完成顺利,在答辩中我发挥出色得了我们答辩小组的第一名!!嘿嘿,老师可是唯一表扬了我啊!!!这里感谢我当时的女朋友,很多写作资料都是那时候交往时她帮我收集的。
    我的第二份工作是在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做人事工作。老实说我是被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力资源规划项目吸引过去的,这个项目可以很好的帮我巩固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刚毕业在此单位多积攒点经验吧!项目现在还是在稳步推进当中。。。在这个单位里真是全民炒股,哈哈,我现在也投身与红绿的海洋当中了,希望天天都是红太阳!!!!!!!
    激动的毕业合影真是很好的一次大集会啊,在记忆中从大三来我们班的集体活动全勤率几乎是0,这次毕业照,大家每个人都来了,都激动的来了,都开心的照了像,都回味着每一个拥抱,每一次闪光灯的亮起。。。。呵呵,我一会就把我们的胜利会师照片发上来!!!我们毕业啦,大家是永远的朋友,我要做你们永远的班长,希望大家以后来北京告诉我们北京兄弟姐妹一声,我们不怕找麻烦!!!!
    接下来,我来帖照片拉。。。。
24 February

2006年9月7日至2007年2月23日 我的第一段恋情

    我的第一次恋爱结束,里面有很多波折。她在我的生命中确实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我们在一起走过了许多美好的时光,我永远会记得我们一起吃饭,一起上自习,我们一起上街,我们一起唱歌,我们一起游泳,我们一起看电影等等。。。
    我在这次恋爱中也表现出很多不成熟的地方,给自己给对方的造成了伤害。我草草的写下这段经历,是为了使我这个爱忘事的人永远记住这个日期,还有她的生日2月14日。
    我们最后的分手真是非常特别。。。 。。。可能这期间的事情也只有我们两个人能完全的明白了。
    阳光还是很灿烂的,我不是个没心没肺的人,但我自认为还有一点理智。我今后就像我最后给她的承诺一样    
   
                     做一个积极、乐观、进取的人,
    i believe i can do   !!!
4 January

曹操给杨修上的一堂课

     
 
       杨修终于被曹操杀了,杨修觉得死得冤,死得太不值了,所以他的魂魄不愿投胎。等啊等,有一天,他见到了曹操的亡魂,急忙上前问道:"明公慢走,你当初为什么要杀我?"曹操一看是杨修,便停住了脚步,笑了一下,答道:"你想知道我为什么要杀你吗?听我慢慢道来。你的智力过人,非常聪明,你上知天文,下查地理,懂奇门,会八卦,可以说是一个奇才。但是你恰恰忘记学习一门人生的必修课,那就是领导者的心态。所以你不晓人和。今天闲着也是闲着,我给你补上这一课。

  领导,作为一个成功人士来讲,曾经遭受过多少坎坷,又遭受过多少艰辛,还遭受过多少他人的冷眼,你知道吗?在创业阶段流过多少汗,淌过多少泪,吃过多少苦,你知道吗?成功后又承受着多大的压力,面对着多大的困难,忍受着多大的指责,你知道吗?他们不缺钱花,也不缺衣穿,唯独缺少的就是他人的认可,希望的是别人来赞美他几句,哪怕是唯心的,起码让他觉得他的努力没有白费。而现实呢,没有人这么做,他们招来的只有嫉妒的目光和无穷的排挤。这些你知道吗?孤独是领导者的难言之隐,他们不敢奢求其他人来赞美他,让自己的下属赞美一下,这个要求过分吗?不过分!一点儿都不过分!但是你,杨修,没有做到,相反处处和我作对。记得有一次我拿给你们一盒点心,只不过想让你们来和我说一声想吃,我不会不给你们吃的,兴许我还会多给你们几盒。我在盒上写了'一合酥',意思就是让你们不知道其中的含义,而来向我请教,然后我会告诉你们,'合'字下面没有'皿',也就是说,没有东西盛放,你们无法吃,我把盘子给你们,你们不就能吃了吗,这样显得我既聪明,又和蔼,有什么不好,可是你偏要把它理解为'一人一口酥',全给我吃掉了,你说,当时我的面子往哪儿搁啊,我的心里能平衡吗?不能!

  记得有一次,好像是工人修一座门,问我是宽一些还是窄一些好,我身材较胖,当然想让门宽一些,但是我要是如果这么直说,显得我太没有水平了,于是我灵机一动,在门上写了一个'活'字,同'门'字合在一起就是个'阔'字。有话不明说,这是领导显示其尊严的一种手段,当人们无法猜出的时候,我再给予解答,你知道吗,这样的感觉是多么多么的爽吗?然而,就是因为你,杨修,我没有爽成,反到让你爽了一下,你毫不留情的把谜底给我揭穿了,你知道后来他们说我什么吗,他们说:'我们的丞相怎么这么爱卖弄啊,简单的事非要搞复杂了。'你让我的尊严荡然无存,我能不恨你吗?

  我要在我的两个儿子中选出一个来继承我的大业,曹丕和曹植都是可造之材,我有心考核一下他们的能力,这是关系到我的千秋大业的事情,结果你,杨修,偏要给曹植出谋划策,严重影响了我对他们绩效考核的真实性,从而误导了我的选择方向,你罪不容诛!曹植的落选,和你有直接的关系,你难辞其咎!你的魔爪已伸向了我的家庭,破坏了我们的父子关系,你无情的撕下了我隐私的面纱,你太可恨了!

  大家公认我爱才,求贤若渴也是我所追求的目标。当年,弥横是多么的嚣张,当众脱光衣服,敲着鼓骂我,我没有生气;徐庶之母当众数落我的不是,还用砚台打我,我还是没有生气;我待关羽如同至亲,上马金,下马银,三日一大宴,五日一小宴,还把赤兔马给他,但他还是弃我而去,我仍然没有生气。他们这些行为,我都可以忍,唯有你,杨修,让我忍无可忍,你比他们更可恨一千倍,一万倍,因为你是我的下属,是我一手把你栽培到今天,所以你最可恨。那个时候,我就已经暗下决心,要把你杀死,只是缺个机会而已。

  我带兵去汉中攻打刘备,久战不胜,反而损兵折将,当时确有退意,可是我并没有表态,而你却自作聪明,把我的口令'鸡肋'引申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说我要退兵,搞的军中将士心无战意,我被你逼的没有选择了。我真不明白我这个领导者在你面前,居然被你左右,你是我的领导,不,你是我的祖宗!不过这次你还不知道,你聪明到头了,正好给了我杀你的机会,我不能错过这个机会了,如果我错过这次机会,今后在你面前,我永远都是孙子。

  我还是那句话,你的确很聪明,但正是你的小聪明,把你的性命害了,应了古训,'聪明反被聪明误'.你太爱耍小聪明,已达到了忘我的境界了。你眼里跟本就没有'领导'这个概念。所有的人当中,就你敢拿领导'开涮',就你敢挑领导的毛病,就你敢违抗领导的命令。有句俗话,你应该知道,'老虎的屁股摸不得',你偏要摸,可想而知,你是在自寻死路!"杨修听到这里,"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曹丞相,我服了,我杨修是生的窝囊,死的活该。我这辈子算是白活了,不过今天这节课补得好啊,我全明白了。时候也不早了,咱们一同去投胎吧,来世我还做您的下属。"曹操哈哈大笑,挽着杨修的胳膊走向了奈何桥。但由于他们谈话的时间太长了,比别人晚投了一千多年。

  从此,人世间多了一对君臣:乾隆与和珅.

8 September

北京三院,真TNN得 垃圾

我这小身体,总的来说还可以吧。。。
就是脚上的鸡眼总是治不好。。。
今天到医院挂号用了10分钟,等医生用了30分钟(前面的病人这叫一个多),看病用了1分钟不到。。。出来去划价,用了40分钟,回来继续排队20分钟,进去治病1分钟。。。。
 
气死我了,这医院的大夫的懒懒散散的,而且治疗的大夫人太少了!!!
效率也太低了。。。。每次三院看病都是要反复好几次,真是没辙了!!!!
 
立志!!!::开自己的医院!!!哈哈哈哈。。。。。

hi ,guys

好久不来了,原因这叫一个多。。。。不多说了,总算回来了!!!想你们了。哈哈哈哈
哈哈,这一个月经历的这叫一个多!!从实习到交朋友。。。
2006年9月7日,我找到了我第一个女朋友。心里感觉平静,自然。。。但是却是多了点责任感。
哈哈哈 ,我这么一个又傻 ,又坏的大孩子真是不知道怎么去照顾一个人 。。。嗨。不会就学呗!!
我不喜欢那种整天都在一起的感觉,大家彼此都要给对方空间吗!!
hi,guys     我的哥们们,你们都身经百战了,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同意。哈哈,这是我风格,不管你们了!!
 
我们之间确实还有好多不太了解的地方,慢慢来吧。
 
第一次,第一站,第一。。。。。
 
1 August

中年痛病难挡~~

虽然不是什么光荣的事,但是我还是想记录一下。。。
这是我中年第一次大病。。。
没想到一下就这么重。。。
跟大家告别了一个星期后,我又回来了。。。
急性肠炎〉〉〉都是胡吃惹得祸。。。
以后一定要注意饮食了。。。
哈哈哈哈,回来很开心